(2016)鄂1102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与王应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王应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02执479号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地址黄州东门商场五楼,执业证号277100120133。负责人王佑林,主任。被执行人王应涛,男,1944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建筑商,团风县人,住黄州区。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禹王法律服务所强制执行申请书后认为(2016)鄂1102民初6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王应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王应涛依据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黄冈中民一终字第01031号民事调解书,在罗长春处享有应收工程款6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王应涛在罗长春处享有的应收工程款7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虹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执行员 张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