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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769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农民,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职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15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的起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