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1民初57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769号原告王某,男,1961年7月5日出生,农民,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男,年龄不详,职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定于2016年9月20日15点0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的起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阿力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