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彩萍、王志新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郝彩萍,王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1634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阴虹,总经理。被执行人郝彩萍,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志新,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包头市华银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彩萍、王志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30887.63元,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蒙审判员 马 迪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洁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