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4执1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强、王新民、孙海蓉、陈红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王胜强,王新民,孙海蓉,陈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1009号申请执行人: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江,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胜强,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4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王新民,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1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孙海蓉,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红英,女,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执行南充美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强、王新民、孙海蓉、陈红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胜强名下登记有川RDXX**号奥迪牌小车一辆、被执行人王新民名下登记有川RXXX**号吉利牌小车一辆、被执行人孙海蓉名下登记有川RS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车一辆、被执行人陈红英名下登记有川RPXX**号欧蓝德小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胜强所有的川RDXX**号奥迪牌小车一辆、被执行人王新民所有的川RXXX**号吉利牌小车一辆、被执行人孙海蓉所有的川RSXX**号东风日产牌小车一辆、被执行人陈红英名所有的川RPXX**号欧蓝德小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财产所有人负责保管。财产所有人不得对查封财产造成损毁或灭失,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