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2财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徐先军与冉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先军,冉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财保176号申请人徐先军,女,196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罗娅勇、李沅骏,重庆元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冉钢,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申请人徐先军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冉钢在四川泰汇投资有限公司应退还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徐先军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先军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对被申请人冉钢在四川泰汇投资有限公司应退还的工程保证金200万元予以冻结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