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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02执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董天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董天宝,王化斌,贾汇国,武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02执11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洪波,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天宝。被执行人:王化斌。被执行人:贾汇国。被执行人:武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董天宝、王化斌、贾汇国、武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进行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法生审 判 员  张仁岗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郁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