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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恢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申请执行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恢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贾家镇兴隆寺。法定代表人罗世刚,厂长。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西郊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荣武,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16年8月19日,本院作出(2016)川2081执恢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金丝牌焊丝108件、大西洋焊丝6件、钢板20张以评估价39036元予以拍卖,第一次拍卖已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申请以拍卖保留价39036元抵偿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金丝牌焊丝108件(每件20公斤)、大西洋焊丝6件(每件15公斤)、钢板20张的扣押。二、将被执行人四川省乐至县熊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金丝牌焊丝108件(每件20公斤)、大西洋焊丝6件(每件15公斤)、钢板20张作价39036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抵偿(2015)简阳民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货款35400元、违约金108元、案件受理费456元、诉讼保全费520元、评估费2000元、申请执行费552元(由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代为缴纳)。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由此产生的税费均由申请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市长虹焊接材料厂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家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