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02民初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艾满莲与广州晟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满莲,广州晟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优速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二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02民初163号原告:艾满莲,女,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广州晟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刘辉亮,负责人。被告: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余联兵,负责人。因原告艾满莲没有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应对其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艾满莲对被告广州晟速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优速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小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虹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