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9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吴仁佳与周振度、豆海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佳,周振度,豆海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9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吴仁佳,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址: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周振度,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湛江市市辖区。被执行人豆海琴,女,汉族,1978年4月4日出生,湛江市市辖区。本院执行吴仁佳申请执行周振度、豆海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振度、豆海琴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振度、豆海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振度、豆海琴至今尚未自动履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振度、豆海琴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仁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振度、豆海琴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粤0891执52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周振度、豆海琴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德伟审判员 吴红丽审判员 龙宝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海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