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余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余某。被告李某。原告余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某未向本院提供被告李某的详细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导致本案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余某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雪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洪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