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06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敏与被申请人李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敏,李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财保17号申请人张敏,女,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甘霖,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峥,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申请人张敏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峥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峥在南京市鼓楼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谦审 判 员 徐 进代理审判员 颜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向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