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2民初2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徐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徐建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616号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翔宇中道132号。法定代表人马乃枢,该分公司负责人。被告徐建昌。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徐建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广州市三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中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