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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徐建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徐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91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住所地:奉化市岳林街道新丰路66号。负责人:潘益翔,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建强,男,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3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建强名下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76-号401室、402室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林支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借款本金人民币1386940.29元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徐建强发送执行通知书,告知本院将依法处置该房产,并责令其履行交出担保财产、财产凭证等义务并已依法查封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建强名下位于奉化市南山路176-1号401室【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01884号】、奉化市南山路176-1号4**室【房权证号:奉化市字第××号;土地证号:奉国用(2008)第018**号】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蒋伟琦审判员  宣小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