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心印、王凤美等与李玟青、张瑞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印,王凤美,刘玉芹,张雪,张玉林,李玟青,张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张心印。申请执行人王凤美。申请执行人刘玉芹。申请执行人张雪。申请执行人张玉林。被执行人李玟青。被执行人张瑞明。本院在执行张新印、王凤美、刘玉芹、张雪、张玉林与李玟青、张瑞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