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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1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心印、王凤美等与李玟青、张瑞明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心印,王凤美,刘玉芹,张雪,张玉林,李玟青,张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982号申请执行人张心印。申请执行人王凤美。申请执行人刘玉芹。申请执行人张雪。申请执行人张玉林。被执行人李玟青。被执行人张瑞明。本院在执行张新印、王凤美、刘玉芹、张雪、张玉林与李玟青、张瑞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聂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