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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渊、朱万年、陆庭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渊,朱万年,陆庭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742号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志豪,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永年,系该社职员。被告:李渊,男,汉族,1984年8月9日出生,奇台县人,住奇台县。被告:朱万年,男,汉族,1980年12月7日出生,奇台县人,住奇台县。被告:陆庭春,男,汉族,1971年9月16日出生,奇台县人,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渊、朱万年、陆庭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已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渊、朱万年、陆庭春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8元,由原告奇奇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邓长青审 判 员  杨 倩人民陪审员  何立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晓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