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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坤玲与赵美勤、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坤玲,赵美勤,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872号原告沈坤玲。被告赵美勤。被告陈洁。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坤玲与被告赵美勤、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坤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坤玲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