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0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坤玲与赵美勤、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坤玲,赵美勤,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872号原告沈坤玲。被告赵美勤。被告陈洁。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坤玲与被告赵美勤、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卫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坤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沈坤玲负担。审判员 吴卫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