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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富裕县英德利化肥商店与王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英德利化肥商店,王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7执375号申请执行人富裕县英德利化肥商店,住黑龙江省富裕县。经营者孙庆波,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执行人王全,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7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洪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