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特字第01000号申请人: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8号13-3。组织机构代码:69657491-7。法定代表人:唐江,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洪,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水江镇南陵大道398号。法定代表人:舒茂全,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彬,男,该政府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毅,男,该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606号裁决书一案中,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撤回关于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606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5)渝仲字第606号裁决书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重庆嘉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拯审 判 员 章兴东代理审判员 钟 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袁世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