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周乐、周丹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乐,周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34号移送执行部门: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乐,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周丹,男,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执行枞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5)枞刑初字第00070号周乐、周丹盗窃一案中,该案所涉“周乐、周丹退出的赃款六千七百零四元发还各相应被害人”的判决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刑初字第00070号刑事判决第六项中周乐、周丹退出的赃款六千七百零四元发还各相应被害人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丽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