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肇庆市高要区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富强、谭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市高要区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富强,谭秀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3民初216号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文峰市场办公司室第一卡)。法定代表人:邓瑞华。委托代理人:卢剑平,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住肇庆市端州区,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慧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庆市端州区,该公司员工。被告:钟富强,男,汉族,住肇庆市鼎湖区。现住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谭秀玲,女,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现住肇庆市鼎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富强、谭秀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肇庆市高要区信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清审 判 员 陈小凤人民陪审员 梁间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仲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