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4民初5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5056号原告: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建,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王某诉称,由于被告马某性格上的原因导致原被告双方不可能再共同生活,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马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马某提供的身份证信息显示其住所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和平东路88号5栋5单元103号,属于石家庄市长安区。故其所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应移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宫丽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范子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