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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30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某某、何某某等与侵占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何某某

案由

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0刑初151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个体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男,1963年5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壮族,西林县国营八达林场职工,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被告人农贵军,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壮族,西林县供销社兴合财产管理公司职工,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某诉被告人农贵军侵占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要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认为,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因此,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某申请撤回其自诉请求有法律依据,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何某某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胡 奇人民陪审员  汤芝柏人民陪审员  王俊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陆春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