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覃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202刑初262号公诉机关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住藤县滕州,捕前暂住佛山市南海区,无业,于2016年3月1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肇庆市端州区看守所。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肇端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洁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覃某在肇庆市端州区内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导致24598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并提供相关证据,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对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1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覃某驾驶摩托车一辆,在肇庆市端州区内利用一套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后台数据统计,该伪基站导致24598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物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了作案工具伪机发射器等物。二、书证(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源;(二)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的户籍登记情况;(三)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没有自首情节;(四)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物证的来源及其处理情况;(五)入住登记,证实被告人覃某于2016年3月10日、11日在肇庆高要市南岸镇嘉和旅业入住;(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伪机站在3月11-12日期间在端州城区一带共导致27773次用户异常,其发送垃圾短信27773条。(七)伪基站轨迹图,证实2016年3月11日至12日,肇庆市端州区内伪基站的信号轨迹分布情况。(八)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一位用户可能受到伪基站的多次影响,但该公司无法证实用户具体受指定伪基站影响的唯一性。三、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员工,其于2016年3月12日15时许在肇庆市端州区好世界附近路边监测到一个伪基站信号,发现有可疑人员遂报警,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覃某人赃并获。四、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经人提议并安排,其受雇携带伪基站设备于2016年3月11日至12日在肇庆到处发送短信共1.6万多条。五、设备鉴定报告,证实经检测鉴定,被告人覃某被扣押的设备属伪基站设备。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反映案发现场的概况。七、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覃某辨认出其作案时使用的车辆及随身物品;辨认出多个作案地点和使用伪基站发送的诈骗短信。八、电子证物检查笔录,证实被告人所持有的两台手机中的短信、聊天记录和图片已被公安人员保存于光盘。九、光盘电子数据,证实被告人覃某的手机通讯内容,有伪基站操作截屏图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提供的后台数据证实,除369条信息没有显示接收手机号码以及重复的信息外,伪基站导致24598位移动用户通信中断。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造成1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1小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坦白交代,可从轻处罚。扣押的摩托车等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覃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摩托车、伪机发射器、锂电池(详见《随案移送清单》)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敏琼审 判 员 李粉粉人民陪审员 陈雁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婉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