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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周建华与顾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华,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顾涛。申请执行人周建华与被执行人顾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搬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顾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周建华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顾涛负担(此款周建华已垫付,由顾涛于履行时一并给付周建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周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执行费2175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顾涛目前下落不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顾涛所有的苏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顾涛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依法在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顾涛所有的苏F×××××小型普通客车一辆,因该车辆尚未实际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搬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朱无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