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1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诺倍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诺倍科化工有限公司,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南京诺倍科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101室。被执行人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申请执行人南京诺倍科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唐山都市宝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504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凯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