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2民初3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王军与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邹秋利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邹秋利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2民初3059号原告王军,男,198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老观乡刘楼村*组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5********。被告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九路海博广场第**幢*单元**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0132100026657。法定代表人邹旭东。被告邹秋利,男,196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草临路西航花园西三区**号楼*单元**号房,公民身份号码6103231960********。原、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军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按缺席处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1月4日其经被告公司股东即被告邹秋利协调,由其挂靠被告单位,到上海签署合同。其按合同费用交纳3%管理费,暂时交1万元定金,交款后一星期未签署合同,应返还定金,后合同未签订,被告亦未退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工程定金1万元。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捷公司)签订临时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挂靠被告公司,向被告交纳合同总价3%管理费,现暂交1万元。如交款后一星期未到上海签署合同,应返还1万元定金。该协议由原告签名,被告邹秋利签名并加盖正捷公司公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纳了1万元定金,��告公司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合同因故未签成,经原告多次索款未果,现诉至法院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协议书、谈话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交纳了定金1万元用于签订合同,现合同未签订,原告要求按协议返还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因协议及收据加盖有正捷公司公章,故本案应由被告正捷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军定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50元,由被告西安正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并于付上款时直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红安代理审判员 白 锋代理审判员 康 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