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特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马存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存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市民特字第39号申请人:马存芳,女,1956年11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住济南市。申请人马存芳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马存芳称,请求宣告马玉山死亡。事实与理由:我与被申请人马玉山系父女关系,马玉山于1981年6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根据法律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宣告马玉山死亡的申请。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马玉山,男,192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系申请人马存芳的父亲。1999年11月15日,济南市公安局馆驿街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我所辖区馆驿街188号马玉山于1981年6月25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00年9月5日对原告马存凤、马存发、马雪正、马存英、马玉山与被告马存芳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作出(1999)市民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有“马玉山于1981年6月离家出走未归……”,该判决已生效。济南市公安局魏家庄派出所于2015年7月2日出具受案回执显示:“马存芳,你单位于2015年7月2日报称的马玉山失踪案一案我单位已受理,受案登记表文号为市中公(魏)受案字[2015]00180号。”并于2015年8月17日将马玉山的户口注销,注销原因为走失失踪。申请人马存芳宣告马玉山死亡后,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马玉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马玉山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被申请人马玉山的配偶安效琴于1999年6月8日去世,其二人共生育子女五人,即长女马雪正、次女马存凤、三女马存芳、四女马存英、儿子马存发。申请人马存芳作为马玉山的女儿,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公安机关及本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能够证明马玉山于1981年6月离家未归,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以上的事实。现经法定程序公告一年后,被申请人马玉山仍无下落,可以推定马玉山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马玉山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颜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