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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赵保成、赵建央等与王振杰、乔建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成,赵建央,赵炎洲,王振杰,乔建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赵保成,男,汉族,1947年8月11日出生,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赵建央,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住新郑市。申请执行人赵炎洲,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新密市。被执行人王振杰,男,汉族,1965年7月8日出生,住郏县。被执行人乔建林,男,汉族,1959年12月18日出生,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振杰、乔建林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15日前按照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杰、乔建林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超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