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16-69黄咸玲与阮恢才、蒋帮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咸玲,阮恢才,蒋帮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黄咸玲,女,汉族,务工,住修水县庙岭乡安峰村*组.被执行人:阮恢才,男,汉族,务工,住武宁县上汤乡九宫村下曹组**号。被执行人:蒋帮华,男,汉族,汉族,务工,住武宁县清江乡车下村蒋家**号。申请执行人黄咸玲与被执行人阮恢才、蒋帮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修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帮华个人部分已履行完毕。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阮恢才金融、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4)修民初字第1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欧阳理松审判员 马 首 智审判员 胡 桂 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艳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