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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4执6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四川成套电器厂与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成套电器厂,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63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成套电器厂。法定代表人:南东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典,董事长。本院受理四川成套电器厂申请执行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0304民初4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977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郑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晓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