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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行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初384号原告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总部基地六区二号楼七、八、九层。法定代表人周连生,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晓春,北京市中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魏曼,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杨丽霞,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干部。原告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商都公司)不服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国美商都公司听证申请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国美商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晓春、李默,被告市规土委的委托代理人魏曼、杨丽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美商都公司诉称,国美商都项目房产证撤销事宜涉及到国美商都项目总建筑面积555627.04平方米的房产,该事宜处理关系到国美、海航两方以及相关利益方的重大利益,如果撤证,将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提出的听证申请属于依法应当听证的范围。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原告听证申请的答复明显不妥。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原告申请的《关于对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听证的答复》,责令被告就原告提出的听证申请依法组织进行听证程序。经查,2016年7月29日,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被撤销,成立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会,继续行使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职权。故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为本案的适格被告。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事项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告作出的《关于对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听证申请的答复》系其在履行房屋登记职责过程中的过程性行为,并非一个独立而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对于国美商都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志云审 判 员  胡 柳人民陪审员  姚 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桑昊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