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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拓晓飞与乔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晓飞,乔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拓晓飞,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栋,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拓晓飞申请执行乔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乔栋偿还申请执行人拓晓飞财产损失1511.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栋主动履行2026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