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执26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拓晓飞与乔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拓晓飞,乔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2639号申请执行人拓晓飞,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乔栋,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拓晓飞申请执行乔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乔栋偿还申请执行人拓晓飞财产损失1511.6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0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被执行人乔栋主动履行2026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执26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