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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甘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维荣与被告祁秀梅、浦冬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荣,祁秀梅,浦东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王维荣,甘肃省高台县人,自由职业。委托诉讼代理人:白璞,系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秀梅,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浦东升,出生年月不详,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荣与被告祁秀梅、浦冬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公告费,亦未办理减、缓、免交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马进荣代理审判员  孙秀芳人民陪审员  王吉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