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83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闫洪吉与闫成民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洪吉,闫成民,程国山,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83民初91号原告:闫洪吉,住吉林省德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吉林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成民,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程国山,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保,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西公主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仲伟航,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璋宁,吉林响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闫洪吉与被告闫成民、程国山、被告公主岭市第五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闫洪吉撤诉。案件受理费742元,减半收取371元,由闫洪吉负担。邮寄费224元,由闫洪吉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书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