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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6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90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翟某(曾用名翟东峰)。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