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62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6290号之一原告:刘某。被告:翟某(曾用名翟东峰)。原告刘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唐奇英人民陪审员 黄舟全人民陪审员 刘国萃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