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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4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重彬与彭永德、谷爱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重彬,彭永德,谷爱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4952号原告:周重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平,淮安市淮安区泾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永德。被告:谷爱奇。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万顺帝景天成小区8幢810铺。原告周重彬诉被告彭永德、谷爱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周重彬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重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重彬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