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隆昌县越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金租赁合同纠纷纠纷案(2016)川1028执71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昌县越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8执714号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越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兴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男,197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越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金未履行本院(2016)川1028民初13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隆昌县越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赁金59000.00元、车辆修理费、折旧费计130680.00元、违约金38000.00元,诉讼费1750.00元、财产保全费1320.00元,合计23075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金的银行存款24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游九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