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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执20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郜世全与许海风、李佃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世全,许海风,李佃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20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郜世全,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许海风,女,195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李佃森,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房产管理系统查询、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许海风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5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履行期间被执行人许海风履行4000元后,再次拒绝履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许海风的配偶李佃森为本案被执行人且冻结李佃森的工资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李佃森的工资账户,鉴于履行期限周期比较长,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依法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可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扣划被执行人李佃森的工资账户,并将被执行人许海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代理审判员  曾承富代理审判员  张明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