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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平与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平,王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1676号申请执行人:徐平,女,汉族,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王云峰,男,汉族,1964年1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平与被执行人王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28.8444万元,未受偿人民币28.8444万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姜靖峰执 行 员  卞爱民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