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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2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246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羌白镇。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朱建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