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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执恢55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李见军与刘强、白世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见军,刘强,白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558号申请执行人李见军,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刘强,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白世全,男,197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清涧县人。本院在执行李见军申请执行刘强、白世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刘强偿还申请执行人李见军借款本金20万元,白世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执行人刘强负担案件受理费4410元及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一、被执行人白世全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见军案款13万元;二、剩余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及案件受理费4410元由被执行人刘强偿还;三、申请人自愿免除被执行人白世全在本案中的担保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姜 南审判员  白 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