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执68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俊华与温德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俊华,温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682号申请执行人魏俊华,男,生于1974年6月16日,汉族。被执行人温德华,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春雨,四川凯翰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代理。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O5**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魏俊华申请执行温德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温德华尚欠申请执行人魏俊华运输费用41700元及垫付的诉讼费用421.5元。申请执行人魏俊华与被执行人温德华于2016年9月2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温德华在2016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付清。由于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魏俊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O5**民初116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温德华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魏俊华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