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财保16号申请人侯拴明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拴明,左权县大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财保16号申请人侯拴明,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被申请人左权县大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左权县粟城乡石窑坪村。法定代表人宇伟,职务,董事长。申请人侯拴明与被申请人左权县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到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冻结被申请人左权县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各股东持股现状,不得转让。申请人侯拴明已提供张晓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城区支行金额五十万元的存单一支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拴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左权县大成矿业有限公司各股东持股现状,不得转让。(左权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对该公司各股东的股权不得办理转让等变更登记手续)。二、冻结张晓旭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左权城区支行金额五十万元的存单一支。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献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美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