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5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杨永清与王西亚、王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清,王西亚,王顺利,王文强,王振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2477号原告:杨永清,男,汉族,1983年9月13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西亚,男,汉族,1989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王顺利,男,汉族,1983年5月4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文强,男,汉族,1990年6月18日生,住址同上。被告:王振岭,男,汉族,1992年8月1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清诉被告王西亚、王顺利、王文强、王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清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永清诉被告王西亚、王顺利、王文强、王振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开庭审理前双方已经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清撤回起诉。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杨永清负担。审判员 刘广志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