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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执1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世慧房屋租赁合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陈世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1执1476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5602-9。法定代表人:杨晓辉,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曾盛,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世慧,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与被执行人陈世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厦门市公房管理中心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211执14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 礼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代理审判员  黄永钦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