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程龙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程龙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613号原告:张桂芹,女,汉族,1955年12月16日生,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民,男,汉族,1950年9月22日生,住定州市西城区,系原告之夫。被告程龙喜,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合镇王圩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程龙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共1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