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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程龙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程龙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2民初2613号原告:张桂芹,女,汉族,1955年12月16日生,住定州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新民,男,汉族,1950年9月22日生,住定州市西城区,系原告之夫。被告程龙喜,男,汉族,1987年1月6日生,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三合镇王圩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芹与被告程龙喜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1元,减半收取共16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