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单丽丽与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丽丽,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8401号原告单丽丽,女,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高新区。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杜留记。本院在审理原告单丽丽诉被告山东信昌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单丽丽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丽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