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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树庭与被告何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树庭,何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746号原告:邵树庭,男。被告:何德清,男。原告邵树庭与被告何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邵树庭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邵树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