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邵树庭与被告何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树庭,何德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1746号原告:邵树庭,男。被告:何德清,男。原告邵树庭与被告何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邵树庭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树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邵树庭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荆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