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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民初2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倪振芳与李运良、李心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振芳,李运良,李心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3民初2369号原告倪振芳,女,197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李运良,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心然,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振芳诉被告李运良、李心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倪振芳负担。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