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行审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执行泸州金叶环境艺术装饰中心土地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泸州金叶环境艺术装饰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02行审26号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大山坪政府办公楼3号楼2楼,组织机构代码00835050-7。法定代表人丁跃萍,局长。被执行人泸州金叶环境艺术装饰中心,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华阳街道长丰村9社,组织机构代码76725721-5。负责人唐才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申请执行人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泸州金叶环境艺术装饰中心(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作出泸市国土资江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不服,提起诉讼。本院作出的(2015)江阳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和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泸行终字第113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阳区华阳街道江湾村第11小组集体土地33.41亩用于弃土。当事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泸市国土资江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33.41亩;2、非法占地22273.45平方米,按30.00元/平方米,处以罚款668203元。被执行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5年4月11日,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泸市府复决字[2015]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泸市国土资江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江阳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驳回被执行人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2015)泸行终字第113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送达泸市国土资江罚[催](2016)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泸市国土资江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泸市国土资江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经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应当准予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泸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作出泸市国土资江罚[2014]0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强审 判 员 罗 杰人民陪审员 彭易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 洋